山东海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海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嘉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保547号
申请人:山东海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济南嘉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申请人山东海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嘉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鲁0306财保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嘉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嘉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