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保54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海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济南嘉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申请人山东海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嘉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0)鲁0306执保54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济南嘉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工业南路支行账户11×××99人民币XXX元。申请人山东海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海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