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冶西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781376099。
法定代表人:王代奖,经理。
被执行人: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柳疃镇西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7445491351。
法定代表人:付亦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306民初27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为:被告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海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46113.50元,于2020年2月25日前付清;若被告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须向原告山东海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为:以346113.5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
因被执行人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46113.50.00元、一般债务利息2116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数额极小,不足以执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公积金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2021年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3、2021年6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被执行人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无变化。
4、2021年6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第三次查询被执行人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无变化。
5、2021年6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346113.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晋军
审判员 刘洪磊
审判员 褚云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钟晓敏
书记员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