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建路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双建路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7民终1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远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晨,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双建路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双建路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以经对账没有新的证据证明上诉事实和理由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佰旺
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
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