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齐齐哈尔市天伦王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81民辖1号
原告:**。
被告:齐齐哈尔市天伦王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
第三人:齐齐哈尔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天伦王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齐齐哈尔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九三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价款7368781.5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借用第三人建设资质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以第三人名义承建被告开发的位于齐齐哈尔铁锋区联通大道北侧千禧名仕小区29号至36号住宅楼及37号商服楼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全部工作内容,开工日期为2012年7月30日,2012年12月30日交付使用。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交付使用,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增加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价款15117122.33元;二、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2月5日起至结清工程价款之日止的利息;三、支付建设工程冬季施工费;四、以原告承建的仟禧名仕小区房产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九三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0000.00元,需报请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级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0000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15117122.33元,符合提级管辖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张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