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森泽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哈尔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3民初2439号
原告:**哈尔森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华,总经理。
被告:**哈尔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永华,总经理。
被告:**哈尔大学。
法定代表人:董玉庭。
原告**哈尔森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哈尔森泽商贸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案诉讼费预缴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森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俊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玉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