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齐齐哈尔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3民初254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颖,依安县依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依安县。
被告:齐齐哈尔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园安居小区。
法定代表人:何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韩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