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8民初5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园安居小区43号楼00**01层05号。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政府3号楼。 原告齐齐哈尔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齐齐哈尔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