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民初342号
原告:青川县建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竹园镇龙江路。
法定代表人:陶建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普喆,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核桃堰路。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
原告青川县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川县建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建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川县建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4元,减半收取2537元,由原告青川县建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