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途吉物流有限公司、四川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4199号
原告:四川途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金芙蓉大道二段2588号龙域天地综合楼3楼327号。
法定代表人:汪庆,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核桃堰路51号1栋2单元1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途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途吉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四川途吉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继续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途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海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温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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