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山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6694号 原告:安徽山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4区腾徽苑12幢2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RX16A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核桃堰路51号1栋2**12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26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山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山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山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山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安徽山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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