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30151号
原告:重庆檀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五桂镇倒狮社区1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2MAABW1LW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核桃堰路51号1栋2**12号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26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檀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檀藤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檀藤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檀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4.92元,减半收取3787.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70元,共计6357.46元,由原告重庆檀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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