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1524民初81号
原告:四***绿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东山江长路外侧竹海·温州商城一期B10号楼。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核桃堰路51号1栋2**1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绿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绿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4日以被告四川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绿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四***绿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陈五十七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绿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