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3民初1255号
原告:***,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浙江凯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汉宁西路6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XX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楼彪红。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江滨路62号。
负责人:戴军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凯正建设有限公司、浙XX苑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吕美丽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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