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29民初422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光谷国际商会大厦1栋B单元24层04号,实际办公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东信资本大厦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68122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都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因原告与案外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彭**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00元,减半收取计3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