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鄂州市兴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704民初3020号
原告:鄂州市兴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发,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聪,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鄂州市兴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鄂州市兴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兴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兴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启军人民陪审员章政军人民陪审员王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