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民初824号
原告:天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李湾小区260号。
法定代表人:方江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治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都市工业园(平塘路)永安堂172号1栋1112号。
法定代表人:吴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大红,天门市陆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天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天门**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余款258186.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毛渣和自然黄沙。双方对账后确认,原告提供毛渣47967.69吨,黄沙10279.5立方米,场平毛渣4732.5立方米,共计货款应为3258186.82元。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开具300万增值税票,并代缴税款51万元。被告于2018年2月8日支付货款300万元后,对剩余货款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在审理中,因双方对《授权委托书》中公章真实性有异议,经本院委托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原告现所持有的公章并非天门**商贸有限公司公章,其起诉时所用的公章亦非天门**商贸有限公司公章,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门**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江波
人民陪审员 毛幸华
人民陪审员 张启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泽天
书 记 员 周青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