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民初1434号
原告:***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黄土岗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971559600。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都市工业园(平塘路)***172号1栋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681229E。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晟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麻城市晟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麻城市晟砼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城市晟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6.5元由麻城市晟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