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民初1947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9179863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都市工业园(平塘路)***172号1栋11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68122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 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全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伍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