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民初1947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9179863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北中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都市工业园(平塘路)***172号1栋11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68122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
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全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伍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