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琰、广西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保468号

申请人:**,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

被申请人:广西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3栋16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马山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广西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3212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标的额为371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11427003900962126626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3710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剑长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