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民终1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尚博,广西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3栋16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5942965XQ。
法定代表人:陈俊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怀,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英,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21)桂068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2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791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多收取部分,由上诉人***向本院申请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治华
审 判 员 黄玉霞
审 判 员 吴浩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秀梅
书 记 员 苏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