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1)桂0981执保144号
***、陈俊宏、广西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陈俊宏、广西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本院作出了(2021)桂0981执保144号执行裁定书。根据执行裁定及申请保全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在价值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冻结了被保全人广西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帐号66×××10账户的存款,实控金额为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二、在价值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冻结了被保全人广西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帐号80×××63账户的存款,实控金额为人民币638.15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三、在价值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保全人陈俊宏名下的号牌为桂A×××××号路虎牌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
四、在价值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保全人广西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桂A×××××号江铃牌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
五、查封申请保全人***名下的位于北流市北流镇桂塘路二区139号永发小区8号楼704号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保全人陈俊宏、广西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保全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财产保全费3520元。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许文湘、刘家良0775-6361770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