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9408号
原告:拜城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耗城县资源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丁水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德华板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座沟区八道湾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拜城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华板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拜城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拜城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西热尼阿依·依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