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旭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
法定代表人:杨博仁,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
法定代表人:唐冬成,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衡阳旭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衡阳旭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2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子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文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