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常宁市某某器材租赁部:
你诉与被告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元。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常宁支行,账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