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三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志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三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次,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冬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祥龙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衡阳三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衡阳三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祥龙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8民初6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衡阳三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衡阳三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衡阳三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衡阳三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衡阳三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衡阳三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崇高
审 判 员 贺清生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梅艳伶
书 记 员 王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