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

盘州市翰恒商贸有限公司、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财保94号
申请人:盘州市翰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大山镇播土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AK9NA76W。
法定代表人:颜建军,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本祥,男,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男,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申请人: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培元办事处泉峰西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351669718B。
法定代表人:唐冬成,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盘州市翰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对被申请人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13489元进行冻结。申请人盘州市翰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291348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盘州市翰恒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对被申请人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13489元进行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盘州市翰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董文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文思
书 记 员 肖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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