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22执恢426号
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422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1、支付申请执行人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02823.2元及利息76857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9197元。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22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于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和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8877.2元,扣除执行费9197元后,将案件标的款679680.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该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2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422执恢426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