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3447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青年路与会盟路交叉路口。
负责人:**传,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麒麟大道会盟路西综合楼利伟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