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11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人天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黄河大道**科技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肖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沙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河北天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方亿科技园**楼下层02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占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人天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天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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