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0966号之一
原告: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A幢4层。
法定代表人:刘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迎,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锐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2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锐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意楠
书 记 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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