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锐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恒锐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0966号之二
原告: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A幢4层。
法定代表人:刘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迎,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锐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2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锐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沪0107民初20966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恒锐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4,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执行。原告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以原告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恒锐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4,000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意楠
书 记 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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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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