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执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永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嘉斯茂数码广场4层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86267936H。
法定代理人朱帅帅,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广保,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
开封市永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12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开封市永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打井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106000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开封市永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经查控,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1000元,已通知申请人前来领款,但因郑州疫情防控无法到庭。
2.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土地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和法定代表人均在郑州,因疫情防控无法到庭,经电话、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永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王忠贵
审判员 景冬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阴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