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民初1937号
原告:张**春,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科技大道南面凯光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春与被告**、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光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春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凯光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张**春申请撤回对凯光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春撤回对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 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