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民初1937号 原告:张**春,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科技大道南面凯光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春与被告**、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光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春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凯光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张**春申请撤回对凯光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春撤回对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 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