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4783号
原告:北京京***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城路28号院3号楼2层2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9869890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科技大道南面凯光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5883645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京***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京***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计277元,由原告北京京***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