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民初875号
原告:萍乡市全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林业分场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5HLUN6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告:**,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告: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科技大道南面凯光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5883645X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萍乡市全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2022年4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全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49元,减半收取计7974.5元,由原告萍乡市全鑫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