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腾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余市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100号 申请人:新余市腾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5JK44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平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9889245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科技大道南面凯光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5883645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余市凯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科技大道南面凯光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475263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大道复兴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348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腾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凯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腾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凯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凯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100号 申请人:新余市腾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5JK44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平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9889245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科技大道南面凯光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5883645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余市凯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科技大道南面凯光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475263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大道复兴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348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腾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凯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腾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凯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凯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