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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泰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0306民初750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2026年2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