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昱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终4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中央花园21栋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R1HY7E。

法定代表人:郑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上诉人***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1民初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黄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丽

书记员夏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