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5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余高新区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春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7428355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8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78827711C。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文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分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余高新区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辉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8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伟辉公司、大地财保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伟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大地财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87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新余高新区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911元,由新余高新区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7.7元,减半收取6878.85元,由新余高新区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39.42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负担3439.4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