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高新区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建友租赁站与新余高新区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91民初1019号
原告: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建友租赁站,住所地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东简北坡村20号内。
经营者:***,男,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福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青,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高新区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高新区春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建友租赁站与被告新余高新区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建友租赁站于2019年6月11日以与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建友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1.61元,减半收取计2115.81元,由原告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建友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