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3123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