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367号
申请人: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西龙村西龙组。
法定代表人:陈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逸凡,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珊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天域新都**。
法定代表人:裴勇。
申请人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307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307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梅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诗琪
书记员唐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