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367号之二
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西龙村西龙组。
法定代表人:陈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逸凡,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珊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天域新都**。
法定代表人:裴勇。
原告湖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计1481元,由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石俏枝
书记员唐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