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36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西龙村西龙组。
法定代表人:陈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逸凡,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珊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178号天域新都708房。
法定代表人:裴勇。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湘0102民初136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307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1)湘0102民初1367号民事裁定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石俏枝
书记员唐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