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3142号
原告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开元东路1306号开阳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5栋802房。
法定代表人李育燮。
被告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178号天域新都708房。
法定代表人裴勇。
被告邹明智,男,汉族,1988年9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邹明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2元,保全费1560.09元,共计3742.09元。由原告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伍丹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丹丹
书 记 员 洪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