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352号
申请人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邹明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018.6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房产、机动车辆、机器设备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权证号:0××5)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权证号:0××5);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018.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伍丹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丹丹
书 记 员 洪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