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5民初1018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
被告: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178号天域新都7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07260F。
法定代表人:裴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龙世文,男,1967年3月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吉首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龙世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依法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龙诗
书记员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