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鼎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襄阳鼎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称鼎业装饰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91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执行人襄阳鼎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称鼎业装饰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祁福苑小区2栋2单元2层右室。
法定代表人:王峰,鼎业装饰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7]鄂06**民初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襄阳鼎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襄阳鼎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5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
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