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鼎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水木优品科技有限公司、襄阳鼎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知民初39号
原告:北京水木优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警予,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鼎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齐福苑小区2栋2单元2层右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水木优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鼎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2021年3月25日,原告北京水木优品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襄阳鼎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水木优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鼎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水木优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水木优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源